出租房屋頂部冒出通信基站 法院判決拆除設備恢復原狀
作者:韋園園 張蕾 發布時間:2012-08-20 瀏覽次數:494
于先生出租給他人的商辦樓頂竟然莫名奇妙多了一座“塔”,某通信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建了一座通信基站用于通信經營。于先生幾次要求通信公司拆除未果,便將通信公司告上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日前,泉山法院依法判決通信公司拆除通信基站及附屬設施,并將樓頂恢復原狀。
于先生的這套房屋是商住兩用的三層樓,2007年11月,于先生將房屋出租給欒先生用于經營酒店,租期從2007年11月10日到2015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在承租人的責任和權利條款中約定:欒先生有權使用承租房屋,但如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得于先生書面同意,其費用雙方協商解決。
2010年,某通信公司因業務需要,想在該房屋頂部選址建設基站。經與欒先生商洽,雙方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于先生將上述房屋的屋頂租賃給通信公司,租賃用途為建設通信基站,包括但不限于設立鐵塔、抱桿、桅桿、拉線塔、走線架、防雷接地系統、搭建機房等,場地租用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租賃費標準為每年16000元。由于通信公司當時已知曉欒先生并非該房屋的產權人,而只是使用權人,《場地租賃合同》中關于涉案房屋的權利中約定:欒先生作為使用權人,應保證租賃行為已經取得產權人的同意,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向通信公司提供產權人同意租賃的文書,該文書自動作為協議的附件。欒先生自行處理任何與本租賃場地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并自行承擔責任,若因未能處理上述事務導致通信公司損失的,欒先生承擔責任。但欒先生就此事并未告知于先生,也未向通信公司提供原告同意的書面意見。反而向通信公司保證自己作為酒店的老板,完全能夠作主,出了問題由自己負責。租賃合同簽訂后,該通信公司于2010年7月份在屋頂建起一座基站。
2011年,于先生無意間路過該房屋,發現屋頂上出現了一座“塔”,向欒先生詢問后才知道是通信公司建設的基站。于先生向通信公司交涉拆除設備,遭到了拒絕,于先生決定通過法院進行維權。
法庭上,通信公司辯稱,從2007年11月10日起,于先生將自己所有的房產租賃給欒先生,其相應的占有使用包括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已經進行了轉讓,所以在原租賃合同還是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其不得干預相應的權利人正常的行使相關的權利,即其無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公司與欒先生簽訂有租賃合同,且合法有效,如果原告認為欒先生超越了承租人的權利,也應當依據原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欒先生的違約責任,而并不能直接起訴被告,所以拒絕拆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先生與欒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如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得原告書面同意。通信公司明知欒先生僅為在該房經營飯店的經營者,且在合同中明確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同意租賃的文書,在其未按約定提供的情況下,仍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并實際建立通信基站,給于先生的房產造成了妨害及損壞。欒先生并無處分房屋的權利,通信公司與其簽訂的合同也不能賦予其在該房產建立設備的權利,因此,法院支持了于先生要求通信公司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請求,判決通信公司拆除通信基站及附屬設施,并將樓頂恢復原狀。對于通信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依據與欒先生之間的合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