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不是你想賣就能賣的
作者:劉羽蘊 發布時間:2014-07-15 瀏覽次數:542
姚某三人均住在山東省的一個小縣城,由于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不是很高,縣里的商店往往有不少滯銷的高檔煙。張某思忖著可以在當地低價收購香煙,到別的地兒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價。聽說朋友崔某的表哥姚某在蘇州有門路,于是就與崔某一同請姚某為他們“引路”。姚某一聽,咂摸著有利可圖,便答應了下來。13年3月,三人開始掘第一桶金,由張某出本錢,姚某負責與蘇州的顧某聯系買賣事宜,崔某則掃蕩了縣里各家賣煙的小店,買了包括中華、蘇煙、利群等牌子在內總價值近二十萬元的煙。為了防止被警察和煙草專賣局的人抓到,三人買了輛貨車,又在煙草上放了些水果掩飾。將貨車開到約定地點,與“老顧”接上頭,錢貨兩訖后,賺取了幾千元凈利潤。此后兩個月,三人如法炮制,又做成了三單生意,倒賣煙草總計價值約84萬余元,賺取差價近兩萬元。
相城法院審理中認為,被告人姚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賣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姚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一款即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而煙草制品本身的特殊性—對健康的危害性、對財政收入的重要性都要求國家立法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因而我國長期實行煙草專賣制度,92年起實施的《煙草專賣法》更是作出具體規定:經營煙草制品零售必須經過市級煙草專賣部門的許可,并且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經營煙草制品批發的至少要得到省級煙草專賣部門的許可,否則均屬違法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罔顧國家法律法規的生財之路,必然是一條華容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