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幼童意外遭熱油灼傷 店家賠償損失七萬余元
作者:倪棟威 黃玲玲 發布時間:2014-07-15 瀏覽次數:475
年僅4歲的小女孩李思思跟著比他大16歲的堂哥去熟食店買菜,卻因意外遭熱油灼傷。
李思思是啟東市民主鎮人,出生于2010年。
雙方協調賠償未果,原告方遂將被告黃某告上法庭。庭審過程中,黃某辯稱,自家店內墻上張貼有“注意高溫”的警示標語,李思思的受傷系她和哥哥在油箱旁嬉鬧,她哥哥失手造成。而且自己店內員工當時提醒兩人注意安全,所以李思思的受傷是由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引起,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在經營場所內放置高度危險的高溫油箱,未采取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及設置隔離欄等安全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傷害,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至于被告稱其已在經營店內墻上張貼警示標語,原告受傷是由于和監護人在油箱旁嬉鬧所致,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加上精神撫慰金6000元,總計賠償71614.2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李思思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