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酒被處罰 起訴供方要賠償
作者:吳孫克 沈知勤 發(fā)布時間:2012-08-20 瀏覽次數(shù):480
如今酒類市場造假摻假現(xiàn)象屢禁不止,真假酒一般消費者難以分辨。吳江某酒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假酒進行銷售,被行政處罰后,一紙訴狀將供應商告上了法庭,通過訴訟途徑挽回了經(jīng)濟損失。
2011年上半年,吳江某酒店從供酒商處購進一批五糧液白酒。在一次質監(jiān)部門的檢查中,執(zhí)法部門會同五糧液廠商在該酒店查獲10瓶假冒五糧液酒。為此,質監(jiān)部門對該酒店作出了沒收10瓶假冒五糧液酒,并罰款120000元的處罰。在處罰決定作出后,酒店并沒有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是把供應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
庭審中,酒店要求供應商賠償自己因行政處罰導致的12萬元損失。供酒商則針鋒相對,主張其從未銷售過假冒五糧液酒,該批假冒五糧液酒不是他們銷售給酒店的。酒店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出示了送貨單,上面寫明五糧液酒數(shù)量、生產日期、批次、編號,并蓋有供酒商商行的章。供酒商面對證據(jù)終于承認了自己的售假行為,但是認為其中3瓶五糧液酒的批號不能與送貨單對應,不承認系其供應。案件經(jīng)過審理,承辦法官認為事實較為清楚,耐心做當事人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供應商一次性賠償酒店損失10萬元。
法官提醒:對于酒類等特殊商品的買賣,送貨方和收貨方都需要審慎保管收發(fā)貨物憑證,特別是要在憑證上詳細記明貨物名稱、批次、編號、價格,提高貨物標的的可確定性。即使發(fā)生糾紛,當事人也能提供相應的收發(fā)貨物憑證,既為法院查明事實提供證據(jù)支持,更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