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的朱某騎著電動車在公路上逆向“馳騁”,猛然撞到逆向停在路邊突然打開的一汽車車門。因此受傷后的朱某將駕駛員劉某、開車門人鄭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案,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部分劉、鄭二人各承擔30%責任,朱某自己承擔40%責任。

 

201111月的一天下午,剛剛喝了點小酒的朱某心情不錯,騎著電動車準備回家。朱某自西向東行駛到達一十字路口,本應通過該路口左轉入東側非機動車道后再由南向北行駛的他卻帶著酒勁兒取了捷徑,直接左拐,在西側的非機動車道逆向奔馳起來。雖然陸陸續續有對向的自行車、電動車沖自己過來,但對自己車技深信不疑的朱某絲毫沒有減速,而是趁此機會“大秀一把”車技。突然,酒眼朦朧的朱某發現前面有個“龐然大物”,細看竟是一輛逆向停放的汽車,只見右側車門突然打開,只聽“哐啷”一聲,朱某的電動車與汽車車門在一個親密接觸后,朱某和電動車雙雙摔倒在地,車門也受到了損壞。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經交警部門檢驗,朱某當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7mg/100ml,已經構成酒駕。交警部門綜合考慮最終認定朱某、司機劉某、開車門人鄭某均承擔該起事故同等責任。

 

庭審中,因劉某的汽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官綜合考慮朱某的車輛為非機動車、朱某醉酒并逆行的實際情況,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超出交強險部分朱某自己承擔40%的責任,劉、鄭二人各承擔30%,即各賠償朱某7500余元。

 

法官說法:醉駕入刑有效遏制了機動車駕駛人酒駕、醉駕的情況,然而很多電動車等非機動車駕駛人并未意識到醉酒駕駛的危害。首先,在大多數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大多是非機動車承擔次要責任,而本案中正是因為朱某醉駕且逆行,增加了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交警部門認定了其承擔同等責任。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為同等責任時,機動車可以減輕30%-40%的責任,而法官也是考慮了朱某的過錯程度認定為被告減輕了40%的責任。本起事故中朱某承受了最重的身體傷害,也承擔了最大的經濟損失,這樣的教訓足以讓層出不窮的電動車駕駛者提高警惕,輕便、易操作并不是電動車的安全堡壘,酒駕、逆行約束的也不僅僅是機動車,只有謹慎遵守交通規則,文明上路,從能保證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