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宋某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96000元。”78上午,通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話音剛落,被告人宋某長長嘆了口氣。

 

2013523下午5點左右,南通家紡城某公司總經理室忽然來了個“不速之客”,此人正是宋某。一進門他就開門見山地說:“我姓薛,就住你們公司所在的村,我和‘小和尚’是一批吃官司的,‘小和尚’被槍斃了,我出來了?,F在我家里很窮,又要蓋房子又要找老婆,你給點錢。”隨后宋某一口氣報出一大堆知名企業老總的號碼,稱這些老總都給錢了,讓總經理黃某看著辦。

 

來者不善!黃某使出緩兵之計:“今天快下班了,錢在會計那兒,我這邊暫時沒有。如果你需要找工作,我可以跟人事部說一下。”“我不要工作,就是要錢!”宋某又加重語氣道,“你們老板叫什么?家住哪兒?有沒有小孩?實在不行我就弄死他!”遇上這等亡命之徒,黃某只得把包里的6000元現金拿出來給他。“人家都給幾萬,你給幾千就想打發我呀?”宋某顯得有些不耐煩,黃某遂答應次日一定將余款4000元打到宋某的銀行卡上,宋某這才離去。

 

那段時間,類似敲詐勒索事件在家紡城附近的一些企業頻頻上演。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無業,有過吸毒、賭博前科,并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思悔改的宋某在20135月至8月期間,單獨或伙同陸某(另案處理)恐嚇各企業負責人,索要錢款15起,共計人民幣9.8萬元。其中宋某參與15起,實得人民幣9.6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宋某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