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是被告人陳某卻在被債主數次索債后心生恨意,買兇殺人,利用手機聊天工具作為與兇手實時聯系的聯絡方式,意圖實施犯罪計劃,最終被警方及時發現抓獲,79,常熟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20142月,陳某因欠沈某上百萬元欠款,遭到沈某多次來家中索債,年輕氣盛的陳某深感氣憤但又無力還債,一心想把這“麻煩事”盡快解決掉,于是想起了前陣子認識的無業青年——19歲的郭某,寄希望于用錢收買郭某來替他實施犯罪計劃。無所事事的郭某一聽天上可以掉下一大筆錢來,心想著可以借此機會騙吃騙喝,于是滿口答應,在郭某的配合下,陳某開始著手準備。

 

案發前一周,陳某將郭某約至該市區某賓館內,謀劃具體方案,他先吩咐郭某至超市購買兇器,自己則反復來到計劃的犯罪場所進行實地查看,并設計逃離路線。

 

2014221晚,陳某指使郭某攜帶兇器守候在常熟市某銀行對面沈某轎車附近,準備伺機殺害沈某,期間兩人通過手機不斷交流現場情況。所幸當晚沈某因故沒有按照平常慣例走出大樓,最終郭某在現場守候時,被巡邏民警發現神色慌張,舉止異樣,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經預謀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因此,我們處理時必須嚴懲。可能有人會說:“都還沒有著手實行,為什么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這是源于大家對該類犯罪的認識不清。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