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檢察官詢問被告人曹某某為何毫無顧及地破門入室行竊,而該被告人則回答:“敲門無人應答,肯定室內沒人,以我的經驗這點底氣還是有的”。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光天化日之下大闖入室的盜竊犯罪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曹某某曾因盜竊被法院四次判刑入獄,最后一次服刑的刑期于2013121刑滿釋放。而刑滿釋放后,曹某某并沒有悔過自新,反而重蹈覆轍。2014417日上午9許,被告人曹某某流竄至鹽城市亭湖區東河新村199號的一獨門獨院的陸某某家,經敲門探試后,其判斷家中沒人,便采取撞門大闖入室的手段進入陸某某家室內,入室后,曹某某發現陸家的床頭柜鎖上,并斷定這其中有貴重物品,隨即用其房間里的螺絲刀撬開床頭柜上的鎖,竊得床頭柜內現金人民幣14000元,后正打算離開時,被從外面回來的陸某某發現并當場將其抓獲逮了個正著。

 

被告人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