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損失誰來賠
作者:臧田桂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14-07-14 瀏覽次數:500
自己好端端的站在路邊休息,可卻莫名其妙地被鋼絲繩上的緊線器打傷致殘,作為受害人的方某為此一直煩惱不已,自己的損失到底該找誰賠呢?
意外發生 緊線器致人受傷
2012年的一天,王某象往常一樣駕駛著二輪摩托車,看到前面的公路正鋪設瀝青,而公路上也是人來人往,王某也沒有過多在意,仍一直往前開著,可不久意外發生了,王某的摩托車與路面上施工的鋼絲繩不小心刮了一下導致鋼絲繩上的緊線器突然落下,將在下方站立的方某打倒受傷。事故發生后,方某被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公路的施工單位某交通工程公司負次要責任,方某不負事故責任。經治療,方某雖然康復出院了,但卻落下了九級傷殘,在多次與王某及交通工程公司協商未果后,方某一紙訴狀,將交通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十余萬元的損失。
法庭調查 雙方各執己見
庭審上雙方對事故認定的責任均無異議,但對起訴的案由爭議較大,方某認為交通工程公司在施工時未采取全封閉施工,且未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王某駕駛車輛進入施工路段,并刮擦鋼絲繩,造成鋼絲繩上的緊線器致傷自己,交通工程公司應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而交通工程公司則認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糾紛,且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我公司負次要責任,同意按30%承擔原告的損失。
查清事實 理清法律關系
經審理查明,事發時該交通工程公司正在此事故路段施工,路基基本完成,正在鋪設瀝青,因附近有居民通行故未采取全封閉施工。
關于交通工程公司認為本案系交通事故糾紛的理由,雖然王某駕駛車輛進入施工路段刮擦路面施工用的鋼絲繩,造成緊線器將原告打倒受傷,但究其原因將方某致傷的是該交通工程公司施工用的器具,摩托車并未直接接觸到方某,方某的受傷與交通公司的施工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本案可適用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法律規定,王某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侵權,與地面侵工損害侵權構成了權利競合,可由原告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方某主張適用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法律關系,本院予以支持,故對交通工程公司認為其只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中的次要責任賠償,本院不予采信。交通工程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未能依法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王某駕車進入施工路段且與鋼絲繩相刮致方某受傷,該公司作為施工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交通工程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八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