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以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3000元。”隨著法槌的敲擊,齊某成為揚中市首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女性被告人。近日,揚中法院依法對齊某作出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齊某于2014219日晚上9點多鐘,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時發生追尾事故,民警到現場后發現齊某身上酒味濃烈。經檢測,被告人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9 mg/100ml,超過了80mg/100ml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揚中市公安局當日立案偵查。經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于日前開庭審理并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齊某當庭自愿認罪,表示服判,并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據悉,自201151“醉駕入刑”至今三年多以來,該院已對220多名犯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依法作出判決,但女性醉駕尚屬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