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手簽名體筆跡鑒定難認定 法官巧取證據戳穿把戲
作者:許廷廷 發布時間:2014-07-11 瀏覽次數:745
每個人的字體與簽名都有自己唯一的風格,這也是法院辦案中參考的重要辦案線索,然而,近期在面對一張借條上的簽名時,被告
原來,
庭審中,丁某將借條、匯款憑證分別提交法庭,然而,吳涵作為被告卻抗辯稱借條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書寫的并要求進行筆記鑒定。原告丁某認為借條是被告所寫已經毫無疑問,即使鑒定也未嘗不可。然而,鑒定結果卻讓他大跌眼鏡,兩份筆跡不能確定是同一人書寫。丁某不服,但拿到吳涵的筆跡鑒定取樣的字跡與借條上的簽名字體進行比對后,他發現確實字體風格完全不同。一方面丁某向法官信誓旦旦保證借條的真實性并有證人作證,另一方面則是鑒定結果的相反結論,案件一度陷入謎團。
然而,就在法官困惑之時,突然想到吳涵在進行筆跡鑒定時的筆跡可能刻意進行了變化,所以參考價值及可信度較低,只有調取了吳涵真實的簽名才能真正揭開謎底。于是,法官依法調取了吳涵與賈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進行的簽名,經與借條上的簽名進行比對鑒定,最終結論為同一人所寫。再次開庭面對鑒定結論,吳涵沉默片刻后即不得不承認了為賈某借款而進行擔保的事實,并承認自己會兩種簽名字體。最終法院依法認定由吳涵為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于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丁某作為債權人借給債務人賈某錢款,并由賈某出具借條一張,詳細地書寫了借款金額、利息條款、還款日期,并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這完全可以證明兩人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有效。賈某的妻子吳涵在該借條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名確認,其為該債務關系承擔保證責任,在賈某不能如期還款時需要依約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