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動的代價
作者:李寧倩 發布時間:2014-07-10 瀏覽次數:561
2012年12月,孫某在步行途中被宋某無故踢了一腳,憤怒之下他揮拳反擊,然而這一拳卻給他換來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刑罰。無錫市南長法院法官在案件梳理過程中,發現多起因微小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這些被告人均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為搶車位致人輕傷
2013年6月末,陳良至親戚家吃晚飯,下樓時發現自己的車被兩輛三輪車擋住了去路,便試圖將三輪車挪開。正在此時,一位老婦跑過來將其喝止,并指責其稱不該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挪動三輪車,也不該將車亂停在別人的地方。陳良不服,便與老婦產生了口角。期間,老婦的丈夫亦上前加入罵戰。
為了防止事態繼續惡化,老人的兒媳張麗娟走近想要拉開雙方,期間產生些許肢體沖撞。就在此時,陳良順手一拳甩在了張麗娟嘴部,導致張麗娟兩顆牙齒脫落,右耳神經性耳聾,后經鑒定構成輕傷。
南長法院審理該案后,做出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陳良因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要求其賠償張麗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7萬元。
酒瓶砸出九個月刑期
2012年3月,宋雅應邀至朋友的音樂茶室內唱歌娛樂,然而之后的一個小插曲讓她非常不愉快。原來,隔壁一桌的人在玩鬧時不慎將啤酒濺到了宋雅朋友的身上,當即雙方便產生了口角。對方桌上的馮英見自己朋友落了下風,便主動上前參與爭執。期間,馮英拿起酒瓶砸了宋雅頭部一下,宋雅不甘心吃虧,便也操起桌上的啤酒瓶向對方砸去,該舉直接導致馮英右額部、鼻部、口部等多處受傷。后經鑒定,馮英的傷勢構成輕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宋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后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電動車碰擦鬧出流血事件
2012年12月的某天,潘明騎行時發現前面有一輛電動車擋路,便減速想要繞行。就在此時,兩車的尾部發生了碰擦。陳冬見自己車輛受損,便大聲斥責潘明。為了息事寧人,潘明連忙向對方道歉。
潘明稱,陳冬非但沒接受他的道歉,還下車拾起了一個鏈條鎖向他的額頭打來。隨后,潘明便隨手拿起車上的U型套鎖回擊。沒幾下,路人便驚呼“有人出血了”,潘明定睛一看,發現對方額頭已被打破。經鑒定,陳冬額頭右側凹陷性骨折,已構成輕傷。
最終,潘明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遇事要冷靜應對,盡量謙虛禮讓,切勿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釀成不必要的后果。(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