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與女友感情不和,女友提出分手,竟然開車加大油門對多人進行撞擊,導致3人被撞傷。78,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萬全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現年31歲的張萬全是沭陽縣桑墟鎮的一名農民,因和女友楊因感情糾紛經常爭吵,后來楊提出分手而心生怨恨。

 

2013121211時許,張萬全駕駛轎車到沭陽縣桑墟鎮福園小區找楊玥要求談談,但遭到楊拒絕,張萬全后與楊及其家人楊瓊、楊景雯發生爭吵、謾罵。張萬全揚言要將楊弄死,即駕駛轎車近距離加速對楊等人進行撞擊,致楊、楊瓊、楊景雯及行人譚俊環被撞飛并受傷。涉案車輛因撞到墻上而損毀。經鑒定,楊左踝部損傷致左脛腓骨遠端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楊瓊腰部損傷致L1-L5左側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楊景雯面部五處軟組織創口累計長度超過6cm,構成輕傷二級。

 

20131216,張萬全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在法庭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萬全供述證實了其與戀人楊因感情不和經常爭吵而對楊產生怨恨;案發當日,其找楊論理,后與楊及家人發生沖突,即駕車在離楊等人七八米遠的地方加油門撞擊楊等人及行人譚俊環,后逃離現場等事實。但又辯解,自己無殺人的主觀故意,僅是駕車嚇唬楊等人,自己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萬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萬全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張萬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萬全辯解:1、自己無殺人的主觀故意,僅是駕車嚇唬楊等人,不知道為什么會撞到楊等人;2、自己具有自首情節。經查,1、案發當日,被告人張萬全與楊理論未果,即與楊、楊瓊、楊景雯等人發生吵罵,遂揚言欲弄死楊,后駕駛機動車輛加速撞擊楊、楊瓊、楊景雯,致楊、楊瓊、楊景雯多處輕傷,行人譚俊環被撞飛,所駕車輛撞擊路旁樓房致樓房墻面受損。對該事實被告人張萬全予以供述。結合案發起因、被告人張萬全犯罪過程中揚言殺人的言詞及被告人張萬全駕駛機動車輛近距離加速撞擊多名被害人致三人多處輕傷、行人被撞飛、車輛撞擊樓房墻面造成毀損的后果,遵循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統一的原則,已經能夠認定被告人張萬全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2、被告人張萬全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拒不供述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謊稱其駕車撞人行為系嚇唬被害人的,即被告人張萬全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該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對被告人張萬全的辯解,不予采納。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李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