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向某公司投資16.5萬元,約定無論公司產值如何,他每年至少分紅10萬元。可冷冷的現實卻給小郭的美夢一個當頭棒喝:公司效益每況愈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分紅。小郭“靈機一動”逼迫公司寫下35萬欠條,并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歸還。昆山市法院近日審結該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返還小郭15.5萬元。

 

2011年,手頭有些寬裕的小郭想找點投資項目,恰一公司要求其入股,并承諾“無論公司產值如何,小郭每年分紅不少于10萬元,以后隨產值增加,分紅相應增長”,滿懷希望的小郭一口氣投資16.5萬元。但公司效益一直不盡人意,到2013年公司甚至月月虧損。不僅承諾的預期收益化為泡沫,就連本金也可能付諸東流。一想到此,小郭如何甘心?

 

20135月,小郭拿走公司車間鑰匙,并以此為要挾要求公司書寫欠條一份,內容為公司為經營運轉需要向小郭借款35萬元,于20131031前歸還。為拿回鑰匙,保證剛剛接的一單生意能如期交貨,公司無奈只得在欠條上簽字。201311月公司未按期還款,雙方再次以歸還借款名義前往派出所,并達成35萬元借款的還款協議。在公司再次未依約履行后,小郭以民間借貸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公司歸還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不存在借款35萬元的事實,該35萬元實際為小郭16.5萬元的本金及預期分紅、利息的綜合。根據小郭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小郭只是收取固定收益,并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也不參與公司經營,這不符合公司股東的特點,故雙方實質是借貸關系。庭審中雙方均一致認可公司已經支付小郭1萬元,故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郭借款15.5萬元。

 

法官提醒: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起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必然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向本案中雖然雙方約定的是小郭為公司出資,但他不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的情況不符合股東的要件,實質是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受到保護,最終法院支持了15.5萬元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