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真實交易關系,卻虛開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提供增值稅發票的一方可能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而收受一方亦可能因此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

 

李某經營的收購站與常州某鋼鐵公司存在多年業務關系,李某為減少收購站在鋼鐵公司的開票費用,以支付較低開票費用的方式,從張家港某公司為鋼鐵公司虛開了總金額330余萬元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稅款達47萬余元。后李某自首,因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了刑罰。

 

20125月,稅務機關確認鋼鐵公司存在偷稅的違法事實,調整所得稅額,補繳130余萬元稅款。鋼鐵公司認為李某提供了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導致其遭受損失,損失應由李某承擔,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鋼鐵公司收受發票未實際審核就入賬抵扣,增加成本,存在過錯。稅務機關已對鋼鐵公司的行為認定違法并要求補繳稅款,該補繳稅款行為系鋼鐵公司自身違法行為后果,無權向他人主張賠償。故判決駁回了鋼鐵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鋼鐵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