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從湖北來常打工多年,自己也做起了小生意,為了工作上的便利他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自己經常騎著三輪車去送貨,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張像往常一樣去給一朋友送貨,正常路線他已輕車熟路,一會就能到,但那天不巧的是有輛車停在路上擋住了路,無奈小張只好選擇旁邊的小路穿過去,當他正準備穿過去的時候,猛然感覺到有一根纜線將自己從車上擋了下來,狠狠的摔在了地上,小張疼的直在地上打滾,后來還是附近的好心人看見趕緊打了120,小張被送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側枕頂骨骨折、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部頭皮挫裂傷,后經常州市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醫藥費該有誰來承擔?事故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鐘樓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小張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電信公司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但電信公司堅持認為,他們已經在斜拉線做了紅白相間的警示標志,盡到了作為管理者應盡的管理義務,對原告的人身損害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依法受國家法律保護。原告在駕駛電動三輪車時未遵守交通規則,未按正常路線行駛,在穿行過程中碰撞電桿拉線,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涉案電桿拉線屬于被告電信公司所有,對該拉線電信公司負有檢查、維護和管理的義務,現電信公司對該電桿拉線疏于管理和維護,致使事發時電桿拉線上的警示標志部分缺失,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由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電信公司承擔40%的責任。判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賠償原告小張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218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