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法院維持這一認定。但當死者家屬將死者生前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時,這家公司還在辯解不存在勞動關系。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啟東市三和紡織品有限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合計56萬余元,并每月支付死者父母撫恤金。

 

死者顧某生前系三和公司的修布工。20121222日下午1許,顧某在被告三和公司上班時,突感身體不適,便打電話聯系鄰居接其回家。回家后不久,顧某病情加劇,并于當天下午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201353,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顧某之死視同為工傷。三和公司不服,認為雙方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向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20131152014216,海門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審判決,維持工傷認定。然而,當死者家屬持著上述兩份判決書將該公司起訴至啟東法院要求賠償時,該公司仍在辯解,雙方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顧某之死已由有權機關認定視同為工傷,且由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確認,依法有效。被告抗辯內容已由海門、南通兩級法院判決依法確認。本案中,被告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推翻生效判決,所以對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說法】

 

據本案承辦法官黃巍介紹,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顧某之死符合上述情形。

 

至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勞動關系,黃巍表示,從啟東市人社局提供的出勤按日記載表及工資發放表來看,能夠證明死者顧某與三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三和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為顧某交納工傷保險,因此,應當支付顧某近親屬工傷保險待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