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標準高于國家標準消費者無權要求索賠
作者:洪春 錢凌虹 發布時間:2014-07-08 瀏覽次數:581
周某于2013年10月在張家港麥德龍商場購買泰州梅香公司生產的松花皮蛋4盒,共計價款232元。該皮蛋包裝標識上的保質期為6個月。周官認為按照國家標準GB9694的話,皮蛋的保質期最多只能是3到5個月,而梅香公司作了6個月的保質期標識根本不符合上述標準,故要求麥德龍商場以及梅香公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同賠償其十倍的價款即2320元。麥德龍商場以及梅香公司則認為,梅香公司所生產的皮蛋保質期可達6個月的企業標準,已在江蘇省衛生廳備案,故該標準完全合理合法,因此拒絕了周某的要求。為此,周某向張家港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故梅香公司的皮蛋保質期優于國家標準未有不當,且周某也未有證據證明上述皮蛋存在質量問題,故其要求十倍的賠償款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法官評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家標準往往會存在滯后現象。而如果企業標準優于國家標準,企業生產的商品勢必更有質量保證,從而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信用的不斷提高對于增強企業的知名度極為有利,從而可以打開更多的消費市場和增加企業的收益,所以企業標準高于國家標準對消費者和企業來說是一種雙贏局面。相反,如果企業生產的商品未達到國家標準,真正受損的反而是消費者自己。因此,消費者以企業標準超過國家標準來訴請十倍賠償,實際上是對法律的一種曲解,也不符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周某維權的思維有誤,被法院駁回請求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