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時間外發生煤氣中毒,損失誰來擔?
作者:倪棟威 黃旦陽 發布時間:2014-07-07 瀏覽次數:547
受雇于他人在養豬場做工,卻因晚上睡覺使用煤爐導致夫妻二人雙雙煤氣中毒。向雇主索要賠償無果,兩人遂將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人民幣68萬余元。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雇主陸某賠償兩人合計人民幣135873.02元。
原告王某、龍某夫妻二人來自湖南省保靖縣,都是少數民族人,長期在外打工。2012年年底,兩人輾轉來到被告陸某經營的養豬場工作,并被安排在養豬場住宿。
然而雇主陸某則認為,養豬場在氣溫達到零度以下時才在小豬保育房使用煤爐保溫,而當時已是3月初,天氣已經回暖,保育房已經不再使用煤爐。而且,兩人的宿舍中并沒有配備煤爐,且養豬場規定禁止在宿舍使用煤爐。兩原告在非工作時間擅自從豬舍內拿出煤爐用于取暖,導致自身中毒,應該自行承擔損失。
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名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使用煤爐潛在的人身傷亡事故的隱患,但兩原告擅自將煤爐拿到宿舍取暖,且未開窗通風,造成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更為主要的是本起事故的發生不在兩原告勞務時間,故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依據不足,但考慮到兩原告在被告提供的養豬場宿舍中受到損害,故被告對兩原告的損失應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