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陳某訴被告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并依法作出判決。

 

原、被告系鄰居。2012812日晚,雙方因鄰里瑣事發生爭吵,被告以原告下水管道排水不當導致其廚房墻壁裂縫為由,將原告下水道管道撬壞。次日一早,原告來到被告處要求解決問題,雙方又起爭執,被告強行將原告拖離。后原告丈夫趕到現場并報警,原告稱被被告毆打,原告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尿潴留”,花去醫療費3089.76元及兩次檢查費2830.10元、159.50元。后公安機關制作了詢問筆錄,并對原告損傷情況進行法醫學鑒定:陳某未檢見明顯損傷征象。原告認為被被告毆打受傷,經相關部門協調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7865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身體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為鄰里瑣事一早去被告門市理論,方法欠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而被告到場后,本應好言協商,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心平氣和的解決矛盾,但卻未能冷靜處理,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毆打原告,但被告強行拖拽原告的事實存在,故對原告的受傷,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綜上,對原告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費用,法院認定被告按責承擔70%。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陳某因糾紛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6919.86元的70%,即4843.9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