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排水引爭執 毆打鄰居被判賠償
作者:許冬梅 發布時間:2014-07-07 瀏覽次數:485
近日,鹽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陳某訴被告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并依法作出判決。
原、被告系鄰居。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身體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為鄰里瑣事一早去被告門市理論,方法欠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而被告到場后,本應好言協商,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心平氣和的解決矛盾,但卻未能冷靜處理,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毆打原告,但被告強行拖拽原告的事實存在,故對原告的受傷,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綜上,對原告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費用,法院認定被告按責承擔70%。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陳某因糾紛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6919.86元的70%,即4843.9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