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小摩擦,雙方按過錯比例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陳茜 發布時間:2014-07-07 瀏覽次數:483
鄰里和睦,互幫互助是興化農村的良好風氣,村民毗鄰而居,因民風淳樸經常走家串戶,拉拉家常。但偶爾也有不和諧的一面存在,正因農村人多口雜,鄰里之間偶有不睦,此時各方應當平心靜氣地化解矛盾,而不是為出一口氣大打出手,否則不僅傷了感情,更有甚者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興化法院西鮑法庭近日就判決了一起因鄰里不睦引發的健康權糾紛。
陳某和倪某是同村婦女,此前關系融洽,經常一起邊下田勞作邊拉拉家常,偶爾也回串串門兒。一天,陳某懷疑倪某出言挑撥她與她三娘的關系,陳某沒有直接找她理論,而是站在倪某住房附近未指名道姓地罵街,倪某在家中聽到后,認為陳某罵的就是自己,于是出門要陳某將罵的話收走。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并相互糾纏在一起。糾纏過程中,倪某拽住了陳某的左耳耳環,導致陳某左耳垂缺失,并進行了治療。事后,陳某認為倪某侵犯了其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倪某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發生因瑣事發生糾纏,此過程中倪某導致陳某受傷的事實清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由于陳某本身對此事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在此情形下,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陳某、倪某分別承擔損失的四成和六成。
雖然因身體受傷造成的損失可以用金錢予以衡量和補償,但鄰里糾紛鬧至法庭不僅傷害了雙方的感情,也造成了農村生活風氣的不睦。“遠親不如近鄰”,無論城鎮還是農村百姓,都要珍惜鄰里鄉親間的感情,偶有摩擦不應沖動,而要冷靜客觀的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