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請人辦事向被請者送點禮,亦不足為奇。可這“禮”在到被請者手中之前還會“拐灣”,這樣的事,你可能很少聽說過。日前,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蔡某與謝某系熟人關系。20129月期間,在一次偶爾的機會,謝某向蔡某談到打算在鹽城某中學校內辦一藝術培訓班的事,于是,蔡某講到認識該校的校長吉某某。同年1029日下午,辦事心切的謝某當即就請蔡某一同前往鹽城某中學,同時,蔡某謊稱需要送禮讓被害人謝某準備人民幣2萬元,隨即蔡某與謝某一起駕車去鹽城某中學,期間蔡某接過謝某2萬元,后兩人一起進了校長吉某某的辦公室,在蔡某向校長吉某某介紹并說明來意后,蔡某借機讓謝某離開吉校長的辦公室,由蔡某單獨“對接”,但蔡某所持有的2萬元并沒有遞送給吉某某。后蔡某對謝某謊稱已經將人民幣2萬元送給吉某某。就這樣,蔡某將該2萬元占為己有。后因辦一藝術培訓班的事一直沒有著落,謝某告發而案發。案發后,已追回贓款發還給被害人謝某。

 

被告人蔡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已全部退贓,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宣告緩刑,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