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拿“電動車”不當“車” 法官教您正確“認識”電動車
作者:何夢丹 發布時間:2014-07-04 瀏覽次數:1160
現如今,隨著電動自行車的方便快捷、省時省力,街頭巷尾到處可見騎著電動自行車“飄逸橫行”的人,這樣的情形看著著實讓人捏一把冷汗。據虎丘法院統計,2013年涉及電動車交通事故的案件有七十余件,占了法院全年交通事故案件的15%左右。在這些涉及電動車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為駕駛員抱著“電動車”不是“車”的心態,對騎電動車上路存在很多誤區,認為騎電動車發生車禍不會承擔“開車”的后果,導致現今“電動車禍猛如虎”的局面。
電動車撞人,嚴重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機動車撞死人會面臨交通肇事罪的刑責,那么騎電動車撞人致死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蘇州虎丘法院就審結過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羅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小江今年19歲,兩年前從家鄉福建來蘇州打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事故發生后,小江有自首情節,且對被害人家屬作出了經濟賠償,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很多人以為只有駕駛機動車輛肇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前提并不是行為人使用了何種交通工作,電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交通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釀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此提醒經常騎電動車的朋友,切不可為圖一時之快違反交通規則,否則后果可能不堪設想。
電動車借人,發生車禍可能承擔責任
莽撞雇員騎電動車撞死別人,卻連帶老板也被告上法庭,原因是車是老板的,要承擔連帶責任。蘇州虎丘法院審理了此案,雇員賠付死者家屬45萬余元,老板不承擔責任。
福建人老盧在蘇州經營沙縣小吃,雇員小羅是老盧的同鄉。
死者家人見小羅已經入獄且家庭經濟條件不好,便將小羅和老盧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老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他們認為發生事故時是上班期間,小羅駕駛著店里的電瓶車出行,是正在行使職務行為,身為雇主的老盧理當承擔雇主責任;肇事的電瓶車是老盧購買,是無牌照電瓶車,讓這樣的車輛上路盧某自然有過錯。
然而案件經過審理,法院否定了老盧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小羅證實是去辦私事,肇事的電動自行車系經檢驗合格而出廠,購買渠道合法,雖然老盧未給電動車上牌,但與本起事故的發生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支持死者家屬要求賠償45萬余元的主張,最終法院判決小羅全額賠償。
法官提醒:出借車輛需慎重。雖然本案中老盧并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其中凸顯的問題仍值得人們深思。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這里的過錯主要有:一是出借不適駕車輛,即出借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二是出借給不適駕的人,比如明知使用者存在醉酒、沒有駕照等不適駕情形而出借。所以,不是什么車都可以借出去的,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借的。
電動車幢電動車,巨額賠償很受傷
不要以為電動自行車不是機動車,發生事故就不會面臨巨額賠償。2011年8月,原告
面對巨額的賠償,王某覺得很受傷,電動車又不是車子,也沒有買保險,沒想到就這樣撞了一下就要賠25萬,這對他來說簡直無法負擔。
法官提醒:現如今電動車已成為“馬路殺手”,由此導致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逐年增加,不同于機動車通常有保險理賠,電動車基本沒有任何商業保險,目前也沒有針對電動車的交通意外強制險,因此對于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往往是一個不小的經濟負擔。對此,還是要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
電動車駕駛,未滿16周歲法律禁止
現今正值暑假,為了方便孩子上下學,部分小升初的家長開始為孩子購買電動自行車,可購買之前,家長是否知道未滿16周歲的孩子是不準騎電動自行車上路的。
2011年8月,15歲的蘇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穿馬路時與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蘇某因車禍致重度顱腦損傷遺留四肢癱瘓構成三級傷殘,輕度智能缺損構成八級傷殘。因蘇某未滿十六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交警部門認定蘇某與客車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綜合考慮案件情節,法院認定客車司機承擔60%的賠償責任。發生車禍的蘇某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原本并不富裕的一家人更是承受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
法官提醒:在虎丘法院少年綜合審判庭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約有80%涉及電動自行車,且涉案的受傷者均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或乘坐電動自行車的青少年朋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未滿16周歲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但是很多人都忽視了這個規定。未滿16周歲的孩子生理和心理條件尚未成熟,遇到緊急狀況時,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且一旦發生事故,也會因駕駛人員未滿16周歲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提醒各位家長,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不要讓孩子騎電動自行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