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人王玉明和李宏(已判刑)因買樹來到阜寧縣益林鎮境內鋸樹,而就在樹倒的一剎那,正好砸到路過此地的行人,致行人死亡。72曰,阜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這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一審以王玉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今年2249時許,王玉明和李宏在阜寧縣益林鎮原桑樹村境內的某公路旁鋸樹,在存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未采取防護措施,致路過此地的孫榮被鋸倒的樹砸到而當場死亡。經法醫學鑒定,孫榮系鈍性外力致主動脈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案發后,王玉明在親朋好友的勸說下,于2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王玉明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被害人近親屬書面表示對被告人談井明予以諒解。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玉明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玉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玉明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