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楊某系河南省人,妻子石某系河南省人,1997年雙方相識后自由戀愛,并同居生活,于1998414日長女, 2000415日生次女, 2005125日生長子。2010111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于2011年便離家至本縣打工,居住在本縣興橋鎮安南村。丈夫楊某多方查找,找到妻子石某現在居住地,于是便強行居住在妻子現在的住處,雙方發生矛盾,并經公安機關處理未果。201454日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糾紛。

 

通過立案前做雙方和好工作,原被告均表示無和好可能,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原被告離婚;雙方所生兩女隨被告生活,雙方所生之子隨原告生活,雙方互不貼補對方小孩撫養費調解協議。為方便當事人,當日便制作調解書,并向雙方進行了送達,送達后并告之雙方矛盾已經解決,雙方按調解協議履行,切勿發生糾紛。

 

庭長考慮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當事人均系外地人,雖離婚糾紛一案已經調解解決,但雙方矛盾仍然存在,不可能徹底解決,故按排專人到石某現在住處對石某進行回訪,回訪人通過與石某交談,制作筆錄的方式進行,回該針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法官的工作作風、當事人法院工作的滿意度等情況進行回訪,石某在回訪中稱通過法院的細致調解,其丈夫已經于當晚離開其住處,雙方并考慮兩女現在河南上學,考慮到現轉學不方便,決定于秋學期開學前回家帶小孩,表示對法官的工作作風以及法院工作十分滿意,沒有想到一個外地人,受到當地法院的關心和照顧,十分感謝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