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網購或寄送數千元的物品卻在快遞途中丟失,而快遞公司只愿意賠償幾十元,你是否愿意?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途中貨物丟失造成的索賠案件。

 

先生在昆山某電子市場經營電子產品銷售,3月中旬一客戶從其網店購買了一臺價值1200元的電子儀器配件,準備用于工業實驗,但是客戶左等右盼了近一個月卻仍未收到。經過溝通查詢,發現是快遞公司人員在發貨時將發貨單填錯了,現在過了一個月,貨物去向已難查清。快遞公司對自身錯誤并不否認,但是在先生按照貨物價值向其索賠1200元時,快遞公司只愿按照運費的三倍賠償60元。先生一怒之下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快遞公司辯稱先生的貨物在運途中丟失保險公司負有一定責任,但是先生并未給包裹保價,因此按照《郵政法》快遞公司僅按照快遞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法院審理后,承辦法官認為該案事實明了,僅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存在爭議,故承辦法官對當事人進行了釋法:快遞企業不屬于《郵政法》調整范圍,快遞企業承運過程中造成貨物滅失的應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快遞公司賠付先生1000元。

 

法官說法:我國《郵政法》中對“郵政企業”的概念由明確規定,快遞公司不屬于《郵政法》規定的郵政企業,不屬該法調整。先生與快遞公司的貨物運輸關系應適用《合同法》之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自己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行舉證以免責,否則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