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6時20分,受害人周某被發現倒在寶應縣柳堡鎮012鄉道23KM+185M處,經醫生確認已經死亡,交警部門確定案發時間為6點2分至6點20分,在案發時間段,有四輛機動車經過案發現場,因無法排除嫌疑,無法確定肇事車輛,交警部門認定肇事逃逸機動車駕駛員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因該案一直未破,實際肇事者無法確定,死者周某的家屬遂將四輛機動車的駕駛員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0余萬元的損失。

 

寶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本起事故中,經公安部門認定,本案被告所駕駛的四輛車輛均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段經過現場,本案事發路段為未封閉的鄉村道路,高速行駛中的機動車相對于行人而言有潛在的危險性。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車輛,各被告也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所駕駛的車輛未與死者周久國發生碰撞,故四被告在理論上均有與死者周某發生碰撞的可能,而肇事逃逸行為不但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也間接導致受害者在第一時間無法得到救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如由受害方承擔損失有失公平,故推定四被告均為侵權人,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四被告所駕駛的車輛有三輛車投保了交強險,故法院判決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后,各被告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已按判決內容履行了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