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為了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以體現國家在執法方面對弱勢群體的援助,確保他們能夠及時實現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司法救助對于保護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平等參加訴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救助工作對于保障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正司法,化解社會矛盾,推進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經調研發現,具體救助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給予司法救助的對象僅限于原告,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告基本上沒有給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不公平。

 

二是司法救助在各項審判業務中開展不平衡。司法救助在民事審判中開展得多,在行政審判中開展得少,在執行工作中則基本沒有開展。

 

三是對申請司法救助的證據材料和審查程序規定不具體,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為人情救助。四是存在少數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司法救助的情況。

 

二、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司法救助對象。規定不僅對符合條件的原告應當予以司法救助,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被告也應當予以司法救助;擴展司法救助條件。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不僅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給予司法救助,在執行工作中仍應當繼續予以司法救助,減、免、緩交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等。

 

二是嚴格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審查和審批制度。申請司法救助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申報表及所在基層組織提供的相關證明,承辦法官應認真審查和評價其經濟狀況,慎重決定是否予以救助,嚴格做到法無明文規定的不救助,法有明文規定的必須救助。

 

三是將司法救助工作納入流程管理。明確立案、審理和執行各階段的職責與分工。對需要補交訴訟費用的,判決生效后直接移送執行局執行;規范司法救助的決定撤銷程序。駁回申請的,應當允許申請人復議,對不當的司法救助決定應當賦予撤銷權,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四是解決司法救助的經費保障。作為基層法院,特別是地處貧困落后地區的基層法院,本身經費就很困難,應由上級財政及時撥付相應的司法救助費用,為司法救助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加強宣傳和監督。要加強司法救助的宣傳,使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監督,上級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凡是搞“人情救助”的,比照違法辦案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