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上百萬裝修遇“李鬼” 消費者“退一賠一”獲支持
作者:宋華俊 郭銳 發布時間:2014-07-03 瀏覽次數:438
婚房新裝修的“美步”品牌木門竟然很快出現門框變形、褪色等問題,咨詢正品廠家后發現原來是買了假冒產品。近日,蘇州中院二審審結該起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支持了消費者“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
2013年3月,徐某為兒子裝修婚房,與蔡某經營的某樓梯商行簽訂銷售合同,協議由蔡某為徐某的房屋提供護樓梯、門、櫥柜等加工及安裝服務,產品品名約定為知名品牌“美步”,合同總價為144.8萬元。合同簽訂后,徐某共支付了116.8萬元貨款,而蔡某也交付并安裝了外包裝標有“美步”商標的產品。不久后,徐某發現剛安裝的木門及門框出現了變形及色差情況,經蔡某維修仍未修好。徐某隨即與美步公司聯系。經核實,徐某發現蔡某交付安裝的產品并非美步公司生產、銷售。6月上旬,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與蔡某之間的銷售合同,蔡某退還其已付貨款116.8萬元、拆除已裝產品、恢復房屋原狀,并按照合同價款的一倍賠償其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美步”系列品牌為連云港美步樓梯制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蔡某在簽訂合同時提供給徐某的名片上印有“美步樓梯”字樣,并提供有美步樓梯宣傳冊,宣傳冊上印有美步公司地址及聯系電話,且蔡某經營的樓梯商行內有美步樓梯宣傳冊和裝飾標識。另查明,蔡某已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成立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蔡某提供的產品并非美步公司生產,已構成根本違約,且其以其他產品替代合同約定的品牌產品,嚴重損害了徐某基于對特定品牌產品質量的信賴而訂立合同的合法權利,構成民事上的欺詐。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徐某解除合同、恢復原狀和退還已付貨款116.8萬元的請求,同時判決蔡某按照徐某已付價款金額賠償徐某損失116.8萬元。
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對于經營者弄虛作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進行打擊,受到欺詐的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還商品、服務對價,還可以要求一倍的賠償。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更是提高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將賠償的金額由原來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價款或者費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計,加重了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