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腦傷加重,五年后再次起訴的案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呂女士損失近5萬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車主周某賠償。
2007年5月12日,周某駕駛一貨車與拐入機動車道的呂女士所駕駛的電瓶三輪車發生相撞,致呂女士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呂女士負事故同等責任。呂女士因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008年初,呂女士將車主周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之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呂女士4.2萬元,此外由車主周某也承擔了近萬元賠償。
案件本該就此了解,但在2012年10月,呂女士突發抽搐,被送至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4000多元。之后呂女士的病情經鑒定后被認定構成外傷性癲癇,鑒定結論認為此次發病與五年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且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
2014年4月4日,呂女士又將車主周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周某及保險公司認為,這起交通事故在2008年已審結,并已如數付清賠款。現在時隔五年,呂女士再次起訴,不僅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且違反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因呂女士病情發生變化導致后續治療,并于2014年1月10日確定新的傷殘等級,此案并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亦未超過訴訟時效。結合呂女士現有病歷及鑒定結論,法院認定周某和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在2008年交強險余額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周某在商業險中未投保不計免賠,應該按照保險合同承當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一事不再理是指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適用該原則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同一訴訟請求。呂女士雖是因2007年的交通事故造成腦傷,但現其傷殘等級已由原來的十級加重為九級,屬新的事實發生,故本案并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呂女士的受傷與原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兩被告仍應當依法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