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姚某因家庭瑣事引發情緒失控,一怒之下放火燒屋,不料大火蔓延殃及四鄰。2014520,姚某因放火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據了解,今年20歲的姚某與父親關系一直不太好,由于其父親刑滿釋放后一直沒有工作,整天在家抽煙喝酒,喝高了還經常亂發脾氣,甚至和別人打架,長久以往就埋下了姚某心中對父親怨恨的種子。姚某中專畢業后,在一家紅木廠做起了學徒工,下班后唯一的愛好就是玩電腦,很少和別人接觸,為此其父親和奶奶經常念叨姚某沒出息。

 

20131021晚,姚某的父親跟往常一樣和“酒友”喝酒回來,看到姚某在玩電腦,就又數落起兒子來:“你就不能多看看報紙,村上有人經常玩電腦,結果就死在了電腦前面,真是沒出息”。看著眼前這位整日醉醺醺卻又看不起自己的父親,姚某抑制不住內心的憤怒與父親爭吵了起來。一番罵戰后,姚某父親離開了房間,姚某卻越想越氣憤,決定放一把火來嚇唬父親。于是,姚某用打火機點燃了床上的衣服和被子,他天真的認為等火勢大了就可以馬上用水潑滅,結果火很快蔓延到席夢思,等姚某用水盆和臉盆去接水滅火,已經為時已晚,最終大火燒毀了該樓五戶人家的空調外機、電瓶車1臺、晾衣架4套及部分窗戶和玻璃,共計價值人民幣9565元。案發后,姚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姚某系自首,且其家屬成員已對被害人做了經濟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燒毀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而且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應以放火罪論處。本案中,雖然姚某放火焚燒自家的財物,但其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區,隨時可能殃及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因此,姚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