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古玩店老板被判刑
作者:葉沁 發布時間:2014-07-02 瀏覽次數:477
近日,姑蘇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出售象牙制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非法收購并出總價值77萬余元的象牙工藝品。最終被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公安機關暫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沒收。
朱某今年60歲,經營著一家工藝品店,2013年他從沈陽、天津的文化市場、蘇州文廟、上海城隍廟收購了價值四五十萬元的象牙制品后開始在店里出售,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知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象牙)制品而予以收購、出售,價值共計人民幣7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最終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且公安機關暫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市民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否則即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