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所雇為同村村民修建房屋,施工過程中不慎從屋頂上摔下跌傷,住院產生巨額醫療費,并且構成了九級傷殘,此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以及分配?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民事案件。

 

2013年的5月份,常年從事農村建筑,在自己村附近做小包工頭的于某接到一筆生意,為同村趙某家修建平房。雙方口頭約定修建款共1800元,由于某負責召集工人、進行監工以及進行工資分配等具體工作。于某找到常為自己打工的包括王某在內的幾個人,馬不停蹄的開始修建房屋。524,王某在施工工程中不慎從屋頂摔下跌傷,后入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52129.08元,句容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王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

 

在審理中被告于某辯稱,被告趙某也就是房主委托他修建房屋,自己也只是召集工人為其修建房屋,也只是拿了自己應得的工資,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工人所受傷害應當由房主趙某承擔。房主趙某辯稱,其與王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王某與于某之間是承攬關系。法律對二層以上建筑物的施工需要相應資質,對平方的修建并無資質要求,自己也不存在選任不當,不應當承擔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雇傭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雇用人提供勞務,并由雇用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判斷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第三,雇員應為雇主所選任。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于某作為農村建筑工匠,常年承攬農村房屋建造、修繕業務,帶領較固定的工人群體一起從事工作,工作過程中由其召集、指揮、監督工人工作,并按做工天數(點工)發放工人工資,故應當認定于某是雇主。趙某對王某無控制、指揮、監督,不存在隸屬關系,不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趙某只是房屋修繕工作的定作人,與于某之間形成承攬關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于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王某因為自己在施工作業中不能做到安全注意義務致自己摔傷,對其自身受傷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趙某對自家房屋周圍環境及存在安全隱患未作提示和說明,對王某的受傷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故法院確定王某的損失由其自己承擔30%的責任,雇主于某承擔50%的責任,房主趙某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