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抵押房屋一房二賣 構成合同詐騙獲刑
作者:張伊揚 發布時間:2014-07-01 瀏覽次數:492
房屋已經抵押給擔保公司,在明知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陳某騙取了小張的信任,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騙取五十萬元定金,后又將該房屋產權裝讓給幫助其歸還貸款的小聞,且未歸還被害人小張購買該套房屋的50萬元定金。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合同詐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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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房子還在我的名下,但抵押給了擔保公司,簽訂協議時候我沒有履行能力,當時我考慮到我有很多應收款,但到年終的時候這些應收款我都沒有要來。我和小張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拿了他50萬元定金,即使合同履行順利,我也不能過戶給他,因為房子已經抵押在擔保公司了。到了7月份,我沒法歸還貸款,我就直接把房子抵給了小聞,貸款也由他還,31日的時候我和小聞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輕處罰,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法官說法】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興盛,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越來越多,當事人一定要謹慎對待,遇到合同詐騙案件,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