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異物損壞車輛 管理公司為車損“埋單”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4-07-01 瀏覽次數:793
高速公路上車速很快,若前方有異物,極易出現躲避不及或不便躲避而與異物碰撞的事故。在異物來源不明的情況下,誰來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
驚險:高速路上,金屬絲突然卷進車底
出于工作需要,梁峰(化名)頻繁駕車往返于蘇州、無錫兩地,是高速公路的常客。
辯論:高速路管理者究竟有無責任?
本該保證平坦通暢的高速公路上竟然出現了金屬絲,導致自己的車嚴重受損,修車期間只能另行租車使用,梁峰認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未能及時發現并清理路面遺撒物,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梁峰把該公司告上吳中法院,要求賠償清障費、修車費、租車費等合計12萬余元。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則稱,事故發生當天,公司對路面進行了一次人工保潔、一次白天機動車巡查和一次夜間機動車巡查,完全按照操作規范和養護技術要求履行了法定的養護、巡查義務。此外,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責任,所以該公司認為其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梁峰認為,被告所進行的早晚各一次巡查并不足以及時發現路面出現的異常。
法院:管理者負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義務
法院認為,高速公路作為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道路,理應安全暢通,不應存在妨礙安全行駛的障礙物。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有義務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避免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裝載的物品遺撒、掉落于路面,危及其他車輛。在導致金屬絲出現在路面上的責任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原告向被告索賠符合法律規定。現高速公路上出現遺撒物,可以推定被告并未切實履行上述職責,存在過失。
結合高速公路經營收益及預防、控制損害的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管理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為35%。最終,法院判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梁峰3.6萬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車輛損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者能證明其確實履行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對于車輛損失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否則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車主,高速路面上不可避免會出現從其他車輛上掉落的物體,一定要小心行駛,看清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