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誘惑下的民間借貸風波……
作者:劉光亮 趙海駿 發布時間:2012-08-17 瀏覽次數:531
2011年10月,句容某集鎮居民王某等10多名受害人向公安機關進行實名舉報,反映該鎮某村委會副主任張強以高息名義向他人非法集資然后再高息放貸給他人的違法行為。隨著調查工作的進一步深入,公安機關發現,受高額利息的誘惑,有40多名受害者把將近1000多萬的存款借給了張強,由于張強放貸出去的款項未能及時收回,導致資金鏈出現斷裂,至案發還有將近700萬的債務未能償還。
初嘗“甜頭”
說起張強,也算是集鎮上的一個名人。初中畢業后,張強憑著自己不服輸的勇氣,從販賣水果做起,后來開過商店、理發店,還搞過農莊,生意做得紅紅火火的,也積蓄了一筆不小的財富。
隨著生意規模的擴大,張強認識的朋友也越來越多。2007年下半年,張強認識了開辦工廠的呂老板。由于缺少資金,呂老板要向另外一位開廠的李老板借高利貸,請求張強提供擔保。事后,收到錢款的李老板給了張強一筆不少的好處費。從這時起,張強看到了放高利貸這個行當有利可圖,掙錢也比較快,再加上金融危機后正常的掙錢模式比較慢,于是張強轉行做起了高利貸的生意。
2008年,呂老板因為經營不善要把自己建造的廠房賣給劉老板。恰巧劉老板也是張強認識的朋友。由于缺乏資金,劉老板找到張強向其借錢200萬,而張強當時只有10多萬的存款,根本不夠劉老板的資金要求。于是劉老板叫張強向人借錢然后再借給他,并承諾張強可以以5分的利息向別人借錢,然后以1毛的利息借給他,并允諾張強還可以在自己的廠里當掛名廠長,按廠長待遇發工資等等。于是,張強便以5分的利息,向周圍的20多位親戚朋友借了大約80多萬元的債務。由于每月都能夠準時歸還利息,張強漸漸的在周圍贏得了“信譽”,到2009年上半年,一些人就主動找到張強要求把錢借給他。資金來源得到保證后,張強也不滿足于僅僅放貸給劉老板,而是把錢給主動找他借錢的人,張強的口袋也漸漸的鼓了起來。
苦心“經營”
嘗到甜頭的張強便放棄了開農莊的生意,專門以2.5至5分的利息向周圍親戚朋友吸收存款,然后再以9分至1毛的利息放貸給他人,目的是賺取中間的差價。
為了拓寬資金的來源,張強公開向周圍的親戚朋友宣揚“有錢就放到我這來,肯定比銀行的利息要高”等,且隨時可以提取本金。起初,張強租用了一間門面房用于所謂的“辦公”活動,后來為了讓群眾相信自己的實力以便吸收更多的群眾存款,他將辦公地點搬到了一棟小別墅內,并在門前擺放了七、八輛嶄新的小汽車,以獎勵那些吸收存款較多的借款人。由于找他存款的人太多,為了節省時間,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張強制作了有固定格式的借條,想來存款的人將錢送來之后,張強只需要在格式借條上寫上金額和自己的簽名即可。
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張強除了在借條上單寫借款本金或連本帶息出具借條外,還采取另外一種比較隱蔽的還款方式。2009年5月,張強聽說鎮江放高利貸的人以替別人還付汽車按揭貸款的形式來支付利息。當時車行正好在搞零首付按揭促銷活動,張強便為出借人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然后由張強每月代其還款,出借人只需向張強出借同等或高于購車款的現金,并約定一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張強將所借款項(即本金)還給出借人,所購汽車相當于借款利息歸出借人所有,張強便不再支付利息。張強利用這種付車行按揭的方式為存款人購買了10多輛汽車,這種方式比支付給出借人利息要低一些,減輕了張強一部分的壓力,而且存款人也因為拿到小汽車這種實際物品心里也比較踏實,雙方都比較開心。
貪的“代價”
由于張強給的利息和信譽都比較高,使得一些不認識張強的人也將存款送到了張強的手中,他們當中有公務員、教師、退休職工、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等人,有的借款人為從中牟取暴利,竟然以創業扶持、三農生產、企業資金周轉為名義從銀行貸款,再將貸出來的款項交給張強放高利貸,還有些人將本來用于治病的救命錢交給張強,家住某集鎮上的吳某就是其中的一位。
吳某從小時候就一直開始生病,2012年2月,經醫院檢查,吳某被診斷發現患有療毒癥,需要每個禮拜到醫院做三次透析。大概三四月份的時候,因為都是一個集鎮上的,相互之間都認識,張強便主動來到吳某家中,向吳某的父母借錢,并看在吳某生病的份上,答應其父母多給一點利息。聽到張強的承諾后,吳某父母便將準備給兒子看病的12萬元現金交給了張強,并跟張強說清楚一旦看病需要用錢,張強必須及時歸還。然后僅僅支付了兩三個月的利息后,張強就開始不給了,后來吳某要得緊了,張強便用一輛小汽車抵押給了吳某,告訴吳某把小汽車作為利息,本金以后再說。面對這樣的情況,吳某及其父母只好接受。因為沒有足夠的錢治療,吳某到現在還欠醫院二萬多元的醫療費。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正當大家高高興興沉溺于發財的美夢時,2010年10月,張強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審之后,張強放出去的高利貸的本金難以收回來,存錢人聞到動靜后紛紛向張強索要本金,很快張強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到了這個時候,張強只能支付一部分人的利息,而本金早已兌現不了,有時候要債的人逼得緊,張強就將自己的房產和汽車作為本金抵給對方。到了2011年3月份的時候,張強徹底失去了支付的能力,由于害怕借錢人找自己麻煩,張強便獨自一人躲了起來,直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2年8月,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強在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期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在句容市境內,以2.5分至5分的月息,向王某等42名市民吸收存款93筆,合計人民幣950余萬元。據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連同其他犯罪,判處被告人張強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