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產贈給“小三” 妻子起訴法院求公道
作者:宋穎娉 發布時間:2012-08-17 瀏覽次數:507
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件丈夫隱瞞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了情人,妻子得知后訴至法院要求歸還的案件。
王博與李麗為夫妻關系。張美借王博長期在外從事裝潢業務之際,從2003年起,暗自與其交往、存有不正當兩性關系。2010年6至7月期間,王博向張美提出分手,但張美百般糾纏、多次爭吵并向其索要分手費,王博迫于壓力、為徹底解決與張美的關系,隱瞞李麗私下于2010年7月和9月分兩次共給付張美26萬元。當得知這一情況后,妻子李麗將張美訴至法院,要求張美返還現金26萬元。
在庭審中,李麗認為,丈夫的這一行為,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私自給付張某夫妻重大共同財產,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屬于無權處分,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作為共有人有權要求返還,故起訴要求張美返還26萬元。
張美認為,李麗及其丈夫的共同財產應該遠遠不止26萬元,王博處置其個人應該所有的26萬元應該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法律規定,并且26萬元主要是用于張美治療因王博傳播性病導致自己被傳染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另外還包括和王博租房產生的房租、水、電費用及作為雇工,王博作為雇主應支付的勞務費。綜上,張美認為王博給付26萬元是基于其將性病傳染給了自己,并且該種病是無法根治的,過錯在王博,并且王博處置的財產是其個人應有的財產,故請求法院駁回李麗的訴請。
法院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王博瞞著李麗將大額錢款作為分手費贈予張麗,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即李麗同意,嚴重損害了共有人李麗的財產權益,亦有違公平原則,故王博所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另,張美是在明知王博有妻子的情況下取得錢款,其行為應屬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最終,法院判決張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李麗人民幣13萬元。(本文中人物名字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