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妥善化解二起毀壞墳墓糾紛案
作者:王綴成 發布時間:2012-08-17 瀏覽次數:480
近日,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錦就其親屬墳墓被被告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挖掘毀損案分別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分別賠償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錦精神撫慰金各20000元并當場兌現,受到雙方當事人的好評。
2010年11月份,總投資60億元的被告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在工地施工時,未通知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錦搬柩的情形下,將原告潘某明的曾祖父母、祖父母及原告王某錦的父母墳墓進行挖掘并毀損,造成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錦無法按照傳統習俗祭奠祖先及父母,在當地造成極壞的影響。為此,二原告分別以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給原告造成巨大心理傷痛和精神損失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分別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既要兼顧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錦合法權益的保護,也要保證大型招商引資項目被告連云港某某鋼鐵有限公司的施工進程不受妨礙,不是將本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找原、被告進行溝通協調,最終達成令原、被告雙方均滿意的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