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一起因討債被債務人刺傷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并作出了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117中午,債權人潘某因討債到債務人李某某單位鹽城市區迎賓路百盛園風味餃子找李讓其還債,當時李顧及到面子沒敢出來。同日晚,潘某一行三人又來到李某某單位附近找李,因李自認為自己單身力簿害怕潘某一行三人打李,便從廚房拿了把水果刀放在身上,便去應潘某等人討債事宜,后李同潘某在協商過程中提出三個月還清,潘某一行三人不同意,執意讓李立即還錢,并說一些刺耳的話,于是李持餃子店內的小刀將被害人沈某某、熊某某、潘某戳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沈某某、熊某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被害人潘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親屬已與被害人潘某、熊某某、沈某某達成協議,賠償三名被害人人民幣5萬元,其中已支付人民幣4萬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親屬又賠償被害人熊某某、沈某某人民幣合計3.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得到潘某、熊某某、沈某某的諒解。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近親屬已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大部分履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