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情義為昔日發小擔保融資租賃,好友收到設備后卻拒付租金,融資公司便將借款人和擔保人告上法庭,擔保人要為好友的行為和自己的擔保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審理這起融資租賃糾紛案件,判處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融資租賃公司到期租金和違約金共計人民幣35萬元,被告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周某和同村的胡某是發小,從小學到高中都是同班同學,關系向來不錯,兩人成家后,兩家人有困難相互幫忙。20125月,胡某看到當地搞工程的很多都賺了錢,便想買一輛挖掘機賺錢,于是胡某向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挖掘機并請周某作擔保。出于對好友的感友誼和信譽的信任,周某便同意了。胡某只是攬到一些小的業務,并沒有賺到錢。然而到了要還租金的時候,令周某意外的是,一向信譽良好的胡某卻拒不還款,甚至在原告向法庭起訴時,一直失去聯系,拒不出庭,最后周某不得不與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胡某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原告租賃挖掘機。在原告按約履行義務的前提下,被告卻拒付租金,已構成違約。被告周某自愿對胡某在租賃合同及其附件中所負一切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應對被告胡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據此,依照《合同法》、《擔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