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出臺意見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工作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8-06-25 瀏覽次數:828
本網鹽城訊:為全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庭審程序,推動行政審判方式改革向深層次發展,促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提高,近日,東臺市人民政府與東臺市人民法院聯合制定了《關于規范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面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工作:
一是規范向法院申請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時間。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請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或者法院指定交換證據之日前書面向法院提出;被告申請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應當在法定的十日答辯和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法院提出。
二是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意見規定,具有“對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具有“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和真實性需要作出說明”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被告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三是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宣誓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當庭宣誓不做偽證,并在宣誓詞上簽名按印。宣誓詞裝入法院案件卷宗。
四是明確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出庭做偽證行為的制裁措施。行政執法人員出庭做偽證的,法院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并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