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四公開”提高司法鑒定的采信率
作者:閆衛 發布時間:2008-06-23 瀏覽次數:1186
本網徐州訊:為了提高司法鑒定結果被法官采信率,賈汪法院司法鑒定科推行鑒定制度公開、選擇鑒定機構公開、鑒定過程公開、鑒定結果公開的“四公開”制度,以公開促公正,取得較好效果,2006年涉案鑒定報告的采信率為99.8%,今年達到100%。
一是司法鑒定制度公開。為使當事人充分了解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的職能及職責,了解自己申請司法鑒定后的權利義務,鑒定科將督辦員名單、監督電話和《委托鑒定拍賣案件管理人員守則》、《司法鑒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行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涉案司法鑒定項目收費標準》等規范制成板塊上墻張貼,使當事人一目了然。
二是選擇鑒定機構公開。在當事人選擇鑒定機構時,采取“開庭”式選擇方式,督辦員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查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告知權利義務、風險與責任,同時向當事人查明業務部門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的鑒定證據與其申請的事項和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是否經過開庭質證,并把備選鑒定機構名錄制成卡片向當事人展示,對相關機構向當事人解釋,以供當事人協商選擇;若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即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電腦隨機抽取,并告知鑒定機構的地址及收費標準,讓當事人到鑒定機構協商交費。
三是鑒定過程公開。對社會鑒定機構人員需要出現場的,我院鑒定科均提前告知當事人,要求雙方當事人至現場進行監督,對有異議的地方可當場提出,直至當事人完全認可后在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字。勘驗后當事人發現有遺漏的地方或錯誤的地方,可以至鑒定科反映,由鑒定科協調鑒定機構重新勘查。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有違反鑒定規定的,當事人也可以隨時提出,使整個鑒定過程透明化。
四是鑒定結果公開。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后,立即向委托部門送達,由委托部門向當事人送達,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隨時至鑒定科咨詢,對督辦人也搞不懂的有關專業問題,由督辦員向鑒定機構咨詢后再向當事人反饋,必要時要求鑒定人作出書面說明,當事人仍然有異議的,即要求鑒定人出庭說明。
由于賈汪法院鑒定科長期堅持“四公開”制度,有效地化解了當事人對鑒定環節的疑慮,增強了司法鑒定的可信度,為該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