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620下午,通州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帶著被宣告緩刑的王建來到其戶籍地的東社鎮司法所,就進入緩刑考驗期的王建與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審、矯對接。這是通州法院少年法庭為防止適用非監禁刑的少年犯脫管、漏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推行判后入矯教育后的又一舉措。

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王建因犯聚眾斗毆罪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在本次與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審、矯對接的過程中,分管少年法庭的潘建副院長就緩刑制度、為什么要對其判處緩刑、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及緩刑的撤銷等問題對王建作了進一步的講解,要求王建一要自強自立,勿自暴自棄;二要自珍自愛,勿放任自流;三要自食其力,勿好吃懶做。同時向王建的家長提出了合理的建議。

為了充分運用有利于罪犯改造自新的刑法執行措施,積極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對宣告緩刑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感化工作,確保矯正對象不脫管、不漏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通州法院少年法庭注重做好參與社區矯正的銜接工作,除了在送達判書的同時,書面告之緩刑少年犯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和要求外,還推行了判后“入矯”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審法官召集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及監護人,根據有關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講解有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的權利、應遵守的義務、緩刑的考察和撤銷等內容,對被告人有疑問的,隨時耐心地進行解答,使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都能對自己在緩刑考驗期內應該怎樣做和不應該做什么有充分明確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明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接受監護人對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監護,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