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圖圖材料公司與科科公司簽署購銷合同,圖圖材料公司完成全部模具產品,合計450000元;科科公司在支付完185000元作為預付款后再無支付任何款項。圖圖材料公司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科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70000元。

被告科科公司辯稱,供貨期間,由于原告遲延交付,導致己方交付設備給下游客戶發生遲延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接收遲延交付的貨品,并拒絕支付對價。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大部分產品均按期交付,遲延交付的僅占小部分,且在原告通知被告提貨的情況下,是被告拒絕接收大部分貨品。承辦法官了解詳情后發現,雙方僅對提貨、支付剩余貨款存在爭議,故嘗試組織當事人調解。最后,被告同意支付貨款165000元并取回相應對價的貨品。(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具有一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原告雖存在遲延履行交付義務的情形,但其已經交付了合同約定的大部分產品,其違約行為不能導致被告合同目的必然落空,且涉案合同的權利義務可分,故被告的支付貨款義務也具有可分性,對于原告已經交付的大部分產品,被告應當履行支付相應對價的義務。每份合同的簽訂、生效和履行,都是為了實現完成合同目的,若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權,不僅失去訂立合同的價值,也會使市場交易效率低下。因此,為獲得合同利益,當事人要慎重選擇,可調整履行方式、履行時間來繼續履行合同,避免隨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