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介紹“不謹慎” 微信留痕難反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陳琳璐 莫亞敏 發布時間:2021-12-07 瀏覽次數:1334
添加微信時自稱為賣方交易經辦人的合伙人,訴訟過程中又不認可該經辦人收取的貨款,要求買方直接將貨款交與公司,能否獲得法院支持?12月4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案件塵埃落定。
楊火火系萬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土土系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曉公司通過徐天天向盛大公司出售咸蛋,徐天天一直以萬曉公司的名義與盛大公司洽談并供貨。楊火火在添加王土土微信時,介紹自己系徐天天的合伙人。
盛大公司將貨款打給徐天天后,再由徐天天轉給萬曉公司。事實上,徐天天本人與萬曉公司另外也有業務往來。2020年10月,盛大公司向徐天天支付9萬元,該筆款項徐天天未轉給萬曉公司。萬曉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盛大公司支付該筆貨款。
庭審中,萬曉公司稱,雙方之間的咸蛋業務一開始就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火火直接與盛大公司洽談,徐天天只是受公司委托進行送貨。在合同履行期間,楊火火明確要求貨款必須直接匯給公司。
徐天天稱,與盛大公司的咸蛋業務一開始確實是我經辦的,我也確實收取了盛大公司的貨款,但因為我自身與萬曉公司還要其他業務往來,萬曉公司欠我錢,因此我將該筆貨款截留,抵算萬曉公司欠我的錢。
盛大公司辯稱,萬曉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火火在添加我公司法人代表微信時,明確注明系徐天天合伙人,表明此前咸蛋業務并非由楊火火經辦,而是徐天天以萬曉公司名義與我公司洽談并供貨。徐天天收取貨款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至于徐天天未將貨款交與公司,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我公司無關。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本案中,徐天天與萬曉公司之間曾存在勞動關系,根據萬曉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火火在添加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時介紹自己系徐天天合伙人,表明徐天天此前系代表萬曉公司與盛大公司開展業務的經辦人。徐天天此前已經代表萬曉公司向盛大公司收取過貨款,且此前的貨款均匯入萬曉公司。因此,盛大公司有理由相信2020年10月徐天天收取貨款的行為仍然是代表萬曉公司。至于萬曉公司與徐天天如何約定系其公司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盛大公司。故盛大公司已經履行貨款,判決駁回萬曉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萬曉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徐天天一直以萬曉公司名義與盛大公司洽談業務,此前也代表公司收取貨款,萬曉公司并未提出過異議。同時,萬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添加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時,也注明系徐天天的合伙人。因此,盛大公司有理由相信,徐天天在2020年10月收取貨款的行為仍系代表萬曉公司的職務行為。況且,相關微信也間接說明萬曉公司認可徐天天的身份及行為,促進表見代理之構成。因此,盛大公司向徐天天支付貨款后,其付款義務已經完成,至于徐天天與盛大公司之間的其他糾紛或約定與盛大公司無關。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萬曉公司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