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因自燃引發火災的事故屢見不鮮。那么火災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啟東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電瓶車故障引發火災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電瓶車的所有者承擔因火災造成的部分相應損失。

2020年11月14日,家住啟東某小區的業主孫某某將電瓶車停放在一樓大廳。然而,好端端的電瓶車突然自燃起火,火勢越來越大,等到消防部門撲滅火災,電瓶車已被全部燒毀,僅留了殘車的框架,一樓大廳的墻體也被熏黑,吊頂、監控和廣告牌等設施也受到不同程度損毀。經過消防部門調查,排除人為因素起火,系電瓶車自燃導致火災。后通過小區監控攝像,能看見電瓶車尾部起火引起火災。為此,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孫某某,要求其賠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3萬余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孫某某私自將電瓶車停放在大廳里導致電瓶車自燃起火引起火災造成財產損毀,被告孫某某對此負有過錯。原告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位未盡到管理職責,導致電瓶車停放的大廳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自身也有過錯。根據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受損財產情況等綜合考量,雖然涉案財產未經評估,但損失客觀存在,法院酌定業主賠償物業公司財產損失16000元。

該案宣判后,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雖然電瓶車的便捷性深受人們青睞,但停放不規范的情形到處可見,隱藏著很多消防隱患。首先,因停放不規范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相關部門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其次,行為人上述行為如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最后,如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孫某某疏忽大意,導致火災造成損失,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對于電動車亂停亂放未及時履行管理職責,也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群眾,使用電瓶車,要選購正規廠商生產的合格產品,并且要規范電瓶車的停放、充電。此外,物業管理公司應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制止亂停亂放亂拉線充電等現象,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引導群眾安全使用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