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研究
作者:戴小紅 發(fā)布時間:2012-08-16 瀏覽次數(shù):1581
摘要:司法公信力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基石,是構建良好社會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必然要求。當前司法公信力的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公信力確實的狀態(tài)。從多個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 司法權威
在當前的法治社會,我國司法工作取得了諸多的巨大成就,但也出現(xiàn)了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司法公信力缺失,既有體制、制度層面的原因,又有機制、工作層面的原因,更有司法人員的人品、人格和素養(yǎng)層面的原因,還有社會轉型沖擊和非法治的傳統(tǒng)文化影響。本文筆者將從提升司法公信力著手,提出幾點膚淺的看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內涵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內涵
司法公信力是對司法的一種價值分析,是一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通過其職權活動在整個社會中建立起來的公共信用,是社會公眾普遍地對司法主體、司法行為、司法過程、司法結果、司法制度等所具有的信任和心理認同感,并對該結果自覺服從、尊重的一種狀態(tài)和社會現(xiàn)象。它表明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和公眾對司法的信任,這是一個雙方互動的過程。
從根本上看,司法公信力的本質在于公正地為公眾權利服務,滿足權利的需要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意義。從內涵上看,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權力公正守信地履行義務和責任。從其載體來看,司法公信力是通過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來實現(xiàn)的。抽象的法律規(guī)則要得到社會的認同,必須借助于法官這樣的司法主體。法官是法律效力由應然到實然的中介和橋梁。司法公信力最終要體現(xiàn)在司法裁判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蘊涵在司法裁判中。
(二)關于司法公信力的評價標準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質的評價標準。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還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tǒng)一。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盼最熱切,對司法不公的指責也是最激烈。
其次,司法滿意度是司法公信力的量化標準。要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增進對人民的感情,著力解決好困難群眾打不起官司、得不到救助和訴訟難、執(zhí)行難等問題,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二、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價值功能
(一)維護司法權威。一個司法公信力較高的社會,司法決定或裁判就容易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所接受,社會公眾就會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權威就能得到真正維護。
(二)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來源,而一個國家沒有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會成為具文,司法公信力根本無法產生。
(三)促進生成良好的社會秩序。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標準之一就是法律成為社會公眾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且最后的手段。具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司法便成為型構優(yōu)良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
三、司法公信力的當前現(xiàn)狀
縱觀近年來的審判態(tài)勢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狀并不容樂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其中主要表現(xiàn)為:
(一)對司法缺乏信心,“懼訟”、“厭訟”普遍
有些當事人“懼訟”、“厭訟”,甚至根本不相信法院。當糾紛出現(xiàn)時,他們寧愿花錢進京上訪,甚至到外國大使館“告洋狀”,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有的干脆求助于地痞地霸或者“黑社會”組織,由他們?yōu)槠鋽[平事端,討還公道。有的則“以暴制暴,血債血還”,向對方當事人實施報復,從而取得心理滿足與平衡,表現(xiàn)出對司法的極端不信任。
(二)對法官缺乏信任,傷害法官事件不斷增多
執(zhí)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司法的尖銳問題。據(jù)有關部門調查統(tǒng)計,有些地方每年實際執(zhí)結的案件不到50%。執(zhí)行難除法院自身原因外,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認同、不配合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因為對裁判結果不服,部分當事人采取消極對抗、拒不執(zhí)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執(zhí)行。近年來,當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斷見諸報端。
(三)對裁判缺乏信服,“信訪”不“信法”
近年來,涉法信訪不斷發(fā)生,而且愈演愈烈,出現(xiàn)了群眾“信訪不信法”的不正常現(xiàn)象。有文章指出,在全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信訪所占的比例已超過了30%,為數(shù)最多,且呈逐年上升態(tài)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計,2007年,最高法院辦理來信來訪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級法院辦理來信來訪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7年全年涉訴信訪達455242件人次。這些涉法信訪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訪竟占了71%。 這說明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的裁判很不認同,對民事案件的裁判更不認同,表現(xiàn)出了其對司法的強烈不滿。
(四)司法主體自身局限性,導致公信力流失
當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對司法工作者隊伍的職業(yè)素質信任度不高,司法實踐表明,大部分錯案或質量不高案件發(fā)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問題。少數(shù)法官素質低,根本適應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而一些法官的作風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無端猜疑。極少數(shù)法官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是金錢案的現(xiàn)象,也使社會公眾對審判活動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從根本上動搖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內部的原因,也有來外部原因,主要體現(xiàn)為:
(一)當事人的障礙
隨著依法治國步伐的加快和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而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對一些不良行為可能還存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并且由于社會誠信系統(tǒng)的不健全,一些當事人沒有誠信觀念,對法院具有執(zhí)行力的文書對抗或者逃避,正腐蝕著人們對司法的信任。
(二)審判中仍然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現(xiàn)象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長期以來,法官習慣于傳統(tǒng)的審判模式,重實體,輕程序。審判公開流于形式,不僅限制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不允許記者拍照、錄像,而且由于不公告開庭時間和地點,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使庭審活動缺乏公眾監(jiān)督;審判中合議庭合而不議、不合不議現(xiàn)象依然嚴重,變法律規(guī)定的合議制為事實上的獨任制,使個別法官恣意妄為成為可能。這些現(xiàn)象嚴重削弱了公眾對司法運行機制本身的信任,從而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極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少數(shù)法官自律性差,司法腐敗現(xiàn)象依然存在
最近幾年來,全國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成效顯著,但司法腐敗并未徹底根除,法官隊伍中的腐敗問題依然嚴峻。個別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辦關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錢案的現(xiàn)象,辦案“三同”問題履禁不止,法官違法犯罪時有發(fā)生。。這些腐敗現(xiàn)象雖是少數(shù),卻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司法宣傳滯后
目前,司法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司法宣傳雖有加強,但是相對與司法改革措施的推進,顯得有些滯后。一些當事人不理解法院改革的意圖,法院又未作有力宣傳,導致法院的苦心努力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贊譽,從而導致了社會公眾對法院及法院的改革不是很了解,從而產生了一定的矛盾。
(五)社會風氣不正的障礙
“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托人”幾乎成了一種慣性,部分群眾不相信司法的公正,進而采取各種手段來影響判決。凡此種種,都給法院的公信力帶來了極大的損害,也導致了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徑
根據(jù)當前的形勢,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克不容緩。但是,司法公信力建設又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不可能立竿見影,一蹴而就。從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我們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工作:
(一)加強教育培訓,增強法官素質
法官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素質。要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必須加強職業(yè)培訓。一是要加強職業(yè)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yǎng)。二是加強業(yè)務知識培訓,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過培訓,使法官掌握嫻熟的庭審駕馭能力,提高庭審質量與效率,并使其領會法治精神,準確適用法律,增強裁判文書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書質量,達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境界。
(二)規(guī)范法官行為,遏制司法腐敗
近幾年來,最高法院針對司法腐敗問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頒布實施了《法官行為規(guī)范(試行)》,對法官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司法行為的各個方面進行規(guī)范。同時,由于任何制度都存在著可能不被執(zhí)行的問題,我們還必須加強法律監(jiān)督,建立預防腐敗的有效防線。當然,僅有監(jiān)督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預防和杜絕司法不公及司法腐敗,維護法官公正廉潔的形象,使公眾從我們一點一滴的努力中體會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三)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司法宣傳力度
司法不是孤立的,社會需要了解司法、運用司法,司法也需要從社會獲得信任和支持,滿足公眾的需求。切實加強法院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是緩解矛盾,消除誤解,增進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讓社會公眾對法院以審判為主的工作盡可能多了解一些,讓社會公眾了解我們法院,才會更加理解和信任我們法院,才能提高我們的司法公信力。
(四)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確認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只有司法裁判具有終局性,公眾才會把訴訟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和最后途徑,才能信從于司法權威,也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十分突出的“信訪”不“信法”問題。要規(guī)范新聞媒體監(jiān)督司法審判的相關制度,法院要暢通新聞監(jiān)督渠道,新聞媒體要尊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要強化公眾對司法的監(jiān)督,但不得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干預司法活動。
(五)解決“執(zhí)行難,執(zhí)行慢”問題。執(zhí)行難是我們法院面臨的“一座大山”,是在社會誠信體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很少當事人會自動履行生效的判決,執(zhí)行難是困擾法院和債權人的頑疾,同樣也是極大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問題。樹立司法權威,強化執(zhí)行強制性,將極大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要注重實體與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制度的終極目標在于創(chuàng)造秩序并實現(xiàn)正義。過于追求實體公正不僅要占用大量的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效率,而且會導致對法官、法院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破壞司法的終局性和權威性。注重程序公正有時會影響案件的實體公正,但保證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與權威,總體上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在規(guī)則設計時,應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靈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沒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蕩然無存了。在一定意義上,公信力的缺失則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我們法官應先在整個法律職業(yè)群體中樹立權威,才能在全社會樹立權威。法院和法官在維護司法公信力方面應當做表率并應走在其他人的前列。
參考書目: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劉學智,中國改革報。
2、《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視》,河南賠償網。
3、《當代法官,需要什么樣的行為規(guī)范》,白偉,太原新聞網。
4、《人民法院報》。
5、畢玉謙主編:《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
6、畢玉謙主編:《司法公信力的理念與司法過程——司法公信力研究》
7、孫應征、劉國媛:《略論司法公信力之構建》,載《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8、關玫主編:《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