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高某軍因當庭罔顧事實,作出虛假陳述,被罰款20000元。

原告高某軍與被告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軍起訴稱,其實際出借給被告馮某13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14000元,扣除被告已還56900元,現要求被告馮某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合計87100元,為證明其主張,原告高某軍向法院出具了2019年9月1日金額為60000元的借條、2019年9月18日金額為70000元的借條各一張。后被告馮某到庭稱對原告的訴請有異議,其實際僅借款7萬元,2019年9月1日借款50000元加上10000元的利息故出具了60000元的借條一張,在同月18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故又出具了金額為70000元的借條,但是未將原借條收回。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稱其以現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是根據被告舉證,原告以轉賬方式向其交付了轉賬60000元,后法院就原告陳述與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多次向原告進行法律釋明,要求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但其仍稱實際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30000元,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后法院經調查,雙方在2020年8月曾因借款發生糾紛并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雙方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中均稱實際借款金額為70000元。在法院調取的證據面前,原告高某軍終于承認其利用被告未及時收回2019年9月1日借條的疏忽,在訴訟中弄虛作假,主張實際出借了130000元款項,其對自己虛假陳述的行為深表后悔,并向法院出具了悔過書。

鑒于原告高某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罔顧事實,故意虛增60000元的借款,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破壞社會誠信、嚴重損害司法權威,依法應當予以制裁,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根據其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高某軍罰款20000元。高某軍在收到決定書后已主動繳納了罰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作真實、完整的陳述,提交客觀真實的證據,作虛假陳述等違反誠信的行為,既損害訴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工作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一旦被確認,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