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四項案件的存在,使案件絕對審理時間延長,從而影響案件整體審判效率、影響法院公信力,進而有可能引發涉訴信訪。為此,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壓降四項案件,銅山法院制定和完善有效措施,對加強四項案件的管理和縮短審限起到積極的效果。

一是審批權提級。由原來的庭長審批提升為分管院長審批,從源頭上有效遏制普通案件轉化為四項案件。

二是審管辦專屬的扎口管理權。分管院長審批后,承辦人必須報審管辦錄入信息,任何部門無權私自報批、錄入,由審管辦統一管理。

三是加強四項案件的監管、督辦制度。審管辦定期通報臨界審限的案件和四項案件數,以及案件承辦人和所屬業務庭,對四項案件監管、督辦。

四是加強協作,最大限度縮短扣除的審限。對因鑒定形成的四項案件,鑒定科應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書面告知審管辦,審管辦即予辦理恢復審限手續,同時告知案件承辦人;對因公告形成的四項案件,研究室應在收到申請人預交的公告費當日辦理公告手續,于公告刊登之日書面告知審管辦,審管辦即予辦理恢復手續,同時告知案件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