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醉酒后在等紅燈時酣睡,長時間停在十字路口,當場被交警查獲,近日被江蘇省宿遷市泗洪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2511日晚,朱某與朋友聚會,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酒足飯飽后已是晚上十一點,朱某抱著僥幸心理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準備回家。在泗洪縣青陽鎮順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順河路與衡山路交叉路口處等待紅燈時,他醉意朦朧,不慎在車中睡著,車子長時間停在路口,被泗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朱某的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1mg/100ml,屬醉酒狀態。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